一、《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與招標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二、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均沒有直接明確規(guī)定:與采購人存在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標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參加投標。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對此的處理方法,不是規(guī)定供應商不得參加投標,而是規(guī)定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需要回避,以此來保證招標投標的公正性。在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中,當發(fā)現(xiàn)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時,不是禁止相關投標人參加投標,而是禁止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參加招標投標活動。采購人和采購代理機構在對投標人資格進行審查時,不用根據(jù)《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guī)定來審查投標人與采購人有利害關系,而是依據(jù)《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的規(guī)定來另外審查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供應商有利害關系,需要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