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財庫〔2014〕214號)實施將近三個月,作為政府采購領域的一種全新采購方式,如何操作廣受熱議。筆者結合個人經(jīng)驗,將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分為采購前審批、供應商選擇、磋商公告發(fā)布、磋商文件編制及發(fā)售、現(xiàn)場考察或磋商前答疑會召開、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改、響應文件提交、磋商小組組建、響應文件評審、評審結果確認、成交結果公告、成交通知書發(fā)出、合同簽訂、磋商保證金退還、重新評審、重新采購共16項流程,本期談前兩階段需要關注的操作差異。
采購前審批階段
增加主管預算單位審批環(huán)節(jié)。
根據(jù)《暫行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達到公開招標數(shù)額標準的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應事先取得采購人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并報經(jīng)設區(qū)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本規(guī)定與《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74號)第四條規(guī)定一致,即與競爭性談判、詢價、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一樣,事前需預算主管單位和財政部門兩個單位審批。相對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七條和《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guī)定,增加了主管預算單位審批環(huán)節(jié)。
供應商選擇階段
與74號令第十二條規(guī)定一樣,《暫行辦法》第六條規(guī)定:參與磋商的供應商選擇采用公開征集、從省級財政部門供應商庫隨機抽取或采購人(不高于推薦總數(shù)的50%)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三種方式征集,入圍供應商不得少于3家。
入圍供應商推薦的專家可能與響應文件的評審專家不同批。
根據(jù)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條和74號令第八條的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小組、詢價小組應當或者可以在采購文件編制前組建。而筆者認為,根據(jù)立法條文順序來推斷,按照《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磋商小組可能在提交響應文件之后組建,也可能同步組建。那么,如果采用采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來征集供應商時,其評審專家很可能與響應文件的評審專家不是同一批。
PPP項目資格預審的四個變化。
根據(jù)《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試行)(財金〔2014〕113號)第十七條、《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財庫〔2014〕215號)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的規(guī)定,PPP項目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的,應當采用資格預審的方式對社會資本進行資格審查。
其中,資格預審公告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媒介公布。而資格預審公告一般包括項目授權主體、項目實施機構和項目名稱、是否允許未進行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參與采購活動、資格審查方法(有限數(shù)量制/合格制)和標準等內容。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公告發(fā)布之日起不得少于15個工作日。
同時,項目實施機構可以視項目的具體情況,對符合條件的社會資本進行考察核實(按照《暫行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評審結果確定后不得通過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原則上只有參與資格預審并通過資格審查的社會資本才能參與投標,但也允許未進行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參與投標,需由采購人在資格預審公告和磋商文件中明確。
此外,資格審查由磋商小組負責,磋商小組由實施機構代表和評審專家5人以上單數(shù)組成。資格預審結果應當告知所有參與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并將資格預審的評審報告提交財政部門(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中心)備案。通過資格預審的社會資本應超過3家,否則,應重新資格預審。
從以上規(guī)定可以看出,在PPP項目資格預審方面的差異主要體現(xiàn)在4個方面:
一是采用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實施PPP項目時,對入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是法定環(huán)節(jié);
二是項目實施機構(采購人)可以在資格預審環(huán)節(jié),以面對面的方式對社會資本的資格條件進行考察核實,這點突破了以往僅通過對資格預審申請文件、非面對面的方式來確定投標資格的限制;
三是雖然資格預審為法定環(huán)節(jié),但依然允許未參與資格預審的供應商參與投標,突破了以往采用資格預審的招標項目僅允許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參與投標的規(guī)定的限制;
四是資格預審時,磋商小組組成的差異。
作者:汪才華 來源:中國政府采購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