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談判是指采購商或代理人與多家(不少于3家)供應商進行談判,最終從中確定中標供應商的一種采購方式。接下來不妨跟小編一起看看競爭性談判和招標的區(qū)別是什么吧!
1. 供應商確定方法不同公開招標是通過公告的形式邀請非指定供應商參加招標。競爭性談判除公告外,也可由采購商、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或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數(shù)據(jù)庫中隨機抽取。
2. 文件簽發(fā)日期不同公開招標的要求是自招標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招標文件之日止不少于20天。競爭性談判要求是從談判文件發(fā)出之日起至供應商提交第一份回應文件截止日期止不少于3個工作日。
3.澄清修改時限不同在公開招標中,如果已經(jīng)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需要澄清或修改,并且需要澄清或修改的內(nèi)容可能影響供應商響應文件的編制,應當在投標截止日期至少15天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已取得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天的,供應商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相應延長。競爭性談判中規(guī)定,所有收到談判文件的供應商應在第一次響應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前3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少于3個工作日的,供應商提交第一份答復文件的截止日期應相應延長。
4. 評審方法不同公開招標的評標方法主要有綜合評標法和最低評標價法。競爭性談判的評價方法是談判團隊的所有成員分別與單一的供應商進行談判。第二輪報價及最終報價將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完成。然后采購商從談判團隊提出的候選人中選擇報價最低、最符合采購要求、相對質量和服務的供應商作為成交供應商,并將最終結果通知所有參與談判的未成交的供應商。
5. 審查的側重點不同公開招標體現(xiàn)了信息公開、程序規(guī)范、競爭公平、評價客觀、選擇公平、優(yōu)勝劣汰等市場機制的本質要求。而競爭性談判由于其特殊性和靈活性,在集中采購機構的日常工作中經(jīng)常用到。關于競爭性談判和招標的區(qū)別是什么的介紹到這里就結束了,希望大家看完后能夠有所收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