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澄清與修改有何不同?
答
“澄清”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的遺漏、詞義表達不清或對比較復雜事項進行的補充說明和回答投標人提出的問題。“修改”是指招標人對招標文件中出現的遺漏、差錯、表述不清等問題認為必須進行的修訂。
澄清不改變招標文件的具體內容,修改是對招標文件的相關規(guī)定作必要的改變。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均構成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問
招標文件澄清修改的分類?
答
招標人或招標代理機構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既可能是主動的,也可能是被動的。根據澄清或修改需求的提出的來源可將招標文件的澄清修改分為兩類。
一是招標人對于招標文件的“主動澄清與修改”。在招標文件發(fā)出后,招標人通過自查發(fā)現文件存在質量問題,由招標人主動提出補充說明及修正的需求,以進一步完善招標文件。
二是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的“被動澄清與修改”。潛在投標人收到招標文件后,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依法向招標人提出的對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申請或對招標文件的異議、投訴,招標人在收到澄清修改申請或異議后,依法對招標文件作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被動澄清與修改”是招標投標活動實踐中較多出現的情形。
問
潛在投標人申請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時間如何設定?
答
《招標投標法》《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對潛在投標人申請澄清或修改的截止時間未作具體規(guī)定。但根據《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為不影響招標的效率,宜設置為遞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15日前提出。
問
潛在投標人超過招標文件規(guī)定時間提出的澄清或修改申請,招標人需要答復嗎?
答
從有利于提升招標效能的角度出發(fā),對潛在投標人逾期提出的疑問和異議,如果問題確實存在,招標人也應當認真對待,特別是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中存在歧義或明顯錯誤,前后矛盾不一致等情形的申請澄清或修改的,招標人應當及時修改招標文件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下載)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問
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申請澄清或修改與異議的區(qū)別?
答
申請澄清或修改與異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不同:
一是提出的主體不同。申請澄清或修改的主體只能是潛在投標人,提出異議的主體是投標人(包括潛在投標人)或利害關系人。
二是提出的原因不同。潛在投標人對招標文件申請澄清修改原因是基于招標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遺漏、錯誤、含義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具體事務性問題,針對的是普遍的共性的技術問題。對招標文件的異議是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招標人提出的針對招標文件的內容可能存在的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可能損害潛在投標人合法權益等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原則的質疑,針對的是特殊的個性問題。
三是提出的時間要求不同。申請澄清或修改應當在招標文件規(guī)定的具體時間之前提出(多規(guī)定為投標截止前15日前);異議則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10日前提出。
四是答復的要求不同。對潛在投標人申請澄清或修改的,招標人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以保證潛在投標人獲得信息的一致性。異議只需向提異議者回復,但如異議事項涉及需要對招標文件作出修改或者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文件的潛在投標人,《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并沒有規(guī)定異議及其回復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
問
澄清修改必須發(fā)澄清修改公告嗎?
答
適用政府采購法體系,對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應當發(fā)布公告;適用招標投標法體系的,對招標文件的澄清與修改是否發(fā)布公告法律未作明確的規(guī)定,招標人在實務操作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地方規(guī)定為準,企業(yè)采購項目以地方規(guī)定及企業(yè)內部規(guī)定為準。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但不得改變采購標的和資格條件。澄清或者修改應當在原公告發(fā)布媒體上發(fā)布澄清公告。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投標邀請書的組成部分。
需要說明的是:隨著電子招標的逐步推廣,一方面,一些地方允許潛在投標人匿名從網上下載招標文件,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和聯系方式等招標人可能無法事先知悉,需要對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進行澄清和修改的,招標人只能在提供下載資格預審文件和招標文件的網站上發(fā)布澄清或修改公告,公布澄清或者修改內容;另一方面,基于行政監(jiān)督的事中、事后監(jiān)管需要,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內容也只能通過發(fā)布公告的方式交互至行政監(jiān)督平臺,供監(jiān)督部門開展電子化監(jiān)督。
問
招標文件澄清或修改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不足15日的均應當順延投標截止時間嗎?
答
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是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二是依法非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可以不受《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的限制。理由是:依法非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文件發(fā)售之日起至投標截止時間可以少于20日,扣除發(fā)售文件的必要時間5日,預留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確定,即可以少于15日,故依法非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對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招標人應合理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但可以不足15日。
問
對招標文件的哪些內容作澄清或修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
答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法規(guī)司等編著的《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釋義》指出: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澄清或者修改情形,包括但并不限于對擬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所需的技術規(guī)格,質量要求,竣工、交貨或提供服務的時間,投標擔保的形式和金額要求,以及需執(zhí)行的附帶服務等內容的改變。這些改變將給潛在投標人帶來大量額外工作,必須給予潛在投標人足夠的時間以便編制完成并按期提交投標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