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以下簡稱74號令)第三條和第二十七條均有對競爭性談判適用情形的規(guī)定,我們應當如何理解與適用呢?集采目錄以內且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或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上且公開招標數額以下的貨物或服務不符合第二十七條的情形能否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呢?張志軍老師認為:要從三個角度去理解兩個法條之間的關系,一是第三條是非招標方式采購的適用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是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改為競談方式采購的適用規(guī)定;二是第三條是采購人自己適用的,第二十七條是采購監(jiān)督部門審批的依據;三是第二十七條對應的是第三條的第三項。
根據《政府采購法》《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等規(guī)定,e小編收集整理了競爭性談判采購適用情形,供大家參考。
PART 01
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
貨物或服務采購適用情形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
無需審批,采購人自主決定是否選擇適用。(法律依據:74號令第三條第一項)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昵肱己�,縿x捎鎂赫蘊概蟹絞講曬海�
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法律依據:74號令第四條、第二十七條)
PART 02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
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或服務采購適用情形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限額標準以下的貨物或服務采購不屬于政府采購法管轄范疇,因此由采購人自主決定是否適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第二條第二款)
PART 03
集中采購目錄以外
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或服務采購適用情形
01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下
無需審批,采購人自主決定是否選擇適用。(法律依據:74號令第三條第二項)
02 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購人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后,向設區(qū)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準后,可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非采購人所能預見的原因或者非采購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因藝術品采購、專利、專有技術或者服務的時間、數量事先不能確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法律依據:74號令第四條、第二十七條)
PART 04
依法非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
按照招標投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以外的政府采購工程,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法律依據: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74號令第三條第四項)
問
參與競爭性談判供應商必須滿足三家以上嗎?
答
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八條及74號令第十二、三十三、三十五條規(guī)定,競爭性談判原則上應當滿足不少于3家供應商參與競爭,但有種特殊情形例外:
74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公開招標的貨物、服務采購項目,招標過程中提交投標文件或者經評審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要求的供應商只有兩家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經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與該兩家供應商進行競爭性談判采購。符合本款情形的,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中中規(guī)定的供應商最低數量可以為兩家。
操作要點
競爭性談判只有兩家的情形僅適用于公開招標失敗的項目,不包括采用非招標方式采購失敗的項目;
競爭性談判只有兩家的情形僅適用于公開招標失敗的貨物和服務類采購項目,不包括政府采購工程。
問
競爭性談判只有兩家供應商響應導致廢標后如何處理?
答
除符合74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特殊情形外,競爭性談判采購只有兩家供應商響應的,根據《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應當廢標,重新采購。
操作要點
競爭性談判只有兩家供應商響應導致廢標的,不宜在采購失敗原因未查明的情況下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認真分析采購失敗的原因,并針對性采取相應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調整供應商的邀請方式,降低采購需求標準,修改采購文件實質性要求等方式)后重新采購。
競爭性談判只有兩家供應商響應后廢標的,不符合單一來源采購的適用情形,故不能直接轉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只有兩家供應商響應后廢標的,考慮到公開招標時間過長,可能影響采購效率,故不宜轉公開招標方式,特別是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項目。實踐中有些采購人利用74號令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將采用競爭性談判只有兩家供應商響應的,直接改為公開招標方式采購,依然只有兩家,然后再申請邀請兩家供應商參與競爭性談判,但此種做法最大的風險在于采購時間過長,影響采購效率。
問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只有兩家實質性響應要求,但評標委員會判定沒有競爭性,兩次招標失敗經批準可以不再進行招標的,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嗎?
答
不宜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
理由:《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令第30號)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規(guī)定,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在分析招標失敗的原因并采取相應措施后,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三個的,屬于必須審批、核準的工程建設項目,報經原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從該規(guī)定可以看出,政府采購工程兩次招標失敗的原因之一就是參與競爭的供應商不足三家,且可以不再進行招標系經相關部門批準的,其招標內容、招標文件、招標程序的合法性、合理性肯定是沒有問題的,政府采購工程的競爭性談判采購要求參與競爭的供應商不少于三家,如果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其結果依然會是因參與競爭的供應商或實質性響應要求的供應商仍然不足三家,再次采購失敗。因此對于此類特殊的政府采購工程,可以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
很多讀者可能認為,上述情形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第三十一條關于單一來源采購適用情形的規(guī)定,不能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但易小編認為,這種說法是片面的,《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應當依照政府采購法和本條例規(guī)定的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從這個意義上講,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適用情形還應當包括政府采購工程依法不進行招標的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政府采購工程只有兩家實質性響應要求,但評標委員會判定沒有競爭性,兩次招標失敗經批準可以不再進行招標的,不宜采用競爭性談判方式采購的原因前已綜述,不再重復,實踐中采購人為了能夠符合競爭性談判的供應商滿足三家的規(guī)定,鼓動或引導供應商串通的事件屢見不鮮,“為了合規(guī)而走程序”有點類似于“皇帝的新裝”,讓政府采購的嚴肅性蕩然無存,應當加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