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標罪,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串通投標,損害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權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
根據(jù)《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jīng)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guī)定》
第六十八條 串通投標案(刑法第223條)
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或者投標人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損害招標人、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數(shù)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2、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
3、雖未達到上述數(shù)額標準,但因串通投標,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標的。
串通投標罪立案標準
“直接經(jīng)濟損失”指的是行為人串通投標的行為給招標人、其他投標人或者國家、集體、公民所造成的財產(chǎn)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不包括間接經(jīng)濟損失。
“對其他投標人、招標人等投標活動的參加人采取威脅、欺騙等非法手段的”中“威脅”是指行為人對投標招標活動的其他參加人,采用精神強制的方法使其產(chǎn)生恐懼,而被迫接受行為人提出的招投標條件的行為;“欺騙”是指以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使其他招標人、投標人"自愿地"接受行為人提出的招投標條件的行為。(來源:網(wǎng)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