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決定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項。
(二)刪去第十四條第一款。
(三)將第五十條第一款中的“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修改為“情節(jié)嚴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內(nèi)代理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
本決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華人》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