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第三百九十三號)
根據(jù)《政府采購信息公告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9號)的相關規(guī)定,現(xiàn)將本機關對“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系統(tǒng)項目”(項目編號:TXJ-010-2016138)投訴案作出的決定公告如下:
一、相關當事人名稱
投訴人:網(wǎng)鼎明天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知春路1號學院國際大廈1009室
被投訴人:國家中藥品種保護審評委員會(以下簡稱中藥審評委)
地 址:北京市豐臺區(qū)南四環(huán)西路188號11區(qū)15號樓
代理機構:天行健國際招標(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行健)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長春路11號萬柳億城中心C1座3A03室
相關供應商:東華軟件股份公司(以下簡稱東華軟件)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qū)紫金數(shù)碼園3號樓15層1501
二、基本情況
投訴事項,投訴人認為其是評標委員會推薦的第一中標候選人,中藥審評委未經(jīng)評標委員會評審直接決定其他候選人作為中標人的行為違法。本機關依法受理調查,并作出了處理決定。
三、處理結果
經(jīng)審查,本機關作出處理決定如下: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guī)定,中藥審評委應當自收到評審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nèi)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供應商,中藥審委會確定綜合評分排名第二的東華軟件中標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投訴事項成立。
招標文件將國務院已經(jīng)明確取消的“計算機系統(tǒng)集成貳級(含)以上資質”作為資格條件屬于歧視性、排他性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和《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決定采購活動違法,責令中藥審評委廢標,修改招標文件后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責令中藥審評委對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在評審報告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按順序確定中標人的行為進行整改,責令中藥審評委和天行健就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行為進行整改,對中藥審評委和天行健的違法行為另行處罰。
2017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