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關于印發(fā)《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定標辦法》的通知
甘建建〔2020〕160號
各市(州)住建局、蘭州新區(qū)城鄉(xiāng)建設和交通管理局、甘肅礦區(qū)建設局:
按照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guī)〔2019〕11號)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guī)〔2019〕12號)要求,我廳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定標辦法
甘肅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評標定標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的發(fā)展,規(guī)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管的指導意見》(建市規(guī)〔2019〕11號)和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建市規(guī)〔2019〕12號),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總承包可以促進設計與施工深度融合,尤其是施工圖設計與施工的融合,體現經濟、技術、組織、管理、協(xié)調等資源高效配置。
第三條 工程招投標活動由招標人依法負責,招標人承擔招投標活動的首要責任。
第四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其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 招標條件
第五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范圍內的設計、采購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項屬于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范圍且達到國家規(guī)定規(guī)模標準的,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選擇工程總承包單位。
第六條 招標人可根據項目特點,在可行性研究或者初步設計完成后,以工程投資估算或者概算為經濟控制指標,以限額設計為控制手段,按照相關技術規(guī)范、標準和確定的建設范圍、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投資限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要求,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應當履行審批手續(xù)的,經批準后方可進行下一階段的工程總承包招標。
第七條 建設單位缺少工程總承包項目管理經驗或風險管控能力不強的,宜在初步設計完成后實施工程總承包。
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fā)包。
裝配式建筑必須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
非國有資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實施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活動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也可自主確定發(fā)包方式。
第三章 招標文件編制
第八條 招標人可參考《甘肅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標準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結合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所處的設計階段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至少應當明確下列事項:
(一)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發(fā)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二)招標的內容及范圍,主要包括:
1.勘察、設計范圍及有關的基礎資料和技術參數,對勘察、設計的進度、階段和深度及知識產權等要求;
2.采購范圍及有關的基礎資料,對采購設備和材料的質量、供貨方式、設備安裝進度等要求;
3.施工范圍,對土建、道路及設備安裝的技術要求,對試運行的要求。
(三)招標人與中標人的責任和權利,主要包括工作范圍、風險劃分、項目目標、價格形式及調整、計量支付、變更程序及變更價款的確定、索賠程序、違約責任、工程保險、不可抗力處理條款等。
(四)投標文件編制要求。明確投標報價、承包人建議書(包括設計方案、設備方案及分包方案)、承包人實施計劃(即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資信業(yè)績的編制深度、編制方法和要求。
(五)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六)履約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約擔保的金額及提交要求。
(七)工程分包的規(guī)定和要求,以及工程允許分包的專業(yè)及范圍。
(八)是否采取裝配式建造方式及有關技術指標等。
(九)技術創(chuàng)新、節(jié)約能源、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等方面的要求。
(十)報價清單。
招標文件不能達到或者滿足上述要求的項目,視為不具備工程總承包招標的條件。
第九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宜采用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聯(lián)合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國家和我省有關計價規(guī)定提供與招標項目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等相一致的總承包計價清單,作為投標人報價的共同基礎。簽訂合同或辦理結算時,發(fā)現總承包計價清單與招標項目的建設規(guī)模、建設標準、功能需求等要求不一致的,應當對由此產生的價差進行調整。
第十一條 招標人應當根據不同階段的設計文件,參考工程造價指標、估算指標、概算定額等設定最高投標限價。
第十二條 最高投標限價原則上不得高于投資估算或初步設計概算的相應金額。項目建設過程中,發(fā)現投資估算或初步設計概算明顯錯誤的,應當按規(guī)定報批調整。
第十三條 招標人可以根據工程總承包項目的規(guī)模、特點等因素合理確定投標保證金的金額,但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且不高于80萬元。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
鼓勵采用銀行保函、工程擔保公司保函、工程保證保險等非現金形式遞交投標保證金;對于以非現金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招標人不得拒絕。
第四章 開標、評標和定標
第十四條 開標前,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不予受理:
(一)逾期送達或者未送達指定地點;
(二)未按招標文件要求密封;
(三)投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的委托代理人未參加開標會議。
第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招標人應當根據工程特點和需要組建評標委員會。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可適當增加評標委員會人數,根據擬招標工程特點及所處設計階段選擇相應專業(yè)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經濟專業(yè)人員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五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標專家?guī)靸认嚓P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方式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第十六條 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招標人可采用資格預審或資格后審方式進行。
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時,應按照合格制方式進行。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標人從中選擇不少于7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當合格投標申請人不足7家時,則所有合格投標申請人均可參加投標。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首先進行初步評審,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進入詳細評審。
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時,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首先進行資格審查,所有資格審查合格的投標人進入初步評審,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進入詳細評審。
第十七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格審查不合格:
(一)投標人無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投標人的資質等級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三)投標人的財務狀況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四)投標人的類似項目業(yè)績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五)投標人的信譽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六)投標人的工程總承包項目經理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七)投標人的設計項目負責人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八)投標人的施工項目負責人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九)投標人的安全生產負責人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十)投標人的項目管理機構及人員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十一)投標人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要求。
第十八條 投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初步評審不合格:
(一)投標人名稱與營業(yè)執(zhí)照、資質證書不一致;
(二)無單位蓋章并無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蓋章的;
(三)投標人的投標文件格式不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
(四)聯(lián)合體投標人沒有提交聯(lián)合體協(xié)議書,或沒有明確聯(lián)合體牽頭人;
(五)投標人遞交兩份或多份內容不同的投標文件,或在一份投標文件中對同一招標項目報有兩個或多個報價,且未明確哪一個有效,按招標文件規(guī)定提交備選投標方案的除外;
(六)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七)投標人的投標內容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八)投標人的工期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九)投標人的質量標準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十)投標人的投標有效期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十一)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不滿足招標文件的要求;
(十二)投標文件附有招標人不能接受的條件;
(十三)不符合招標文件中規(guī)定的其他實質性要求。
第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對資格審查合格、初步評審合格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詳細評審,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進行打分,并計算出進入詳細評審的每個投標人的綜合評估得分。
第二十條 可行性研究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投標人的綜合評估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
(一)分值構成
投標人得分由投標報價、方案設計文件、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資信業(yè)績四部分的得分組成,總分100分。各部分分值構成如下。
(1)投標報價:50分
(2)方案設計文件:20分
(3)項目管理組織方案:25分
(4)資信業(yè)績:5分
(二)評分標準
1.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通過資格審查和初步評審后的投標人的報價為有效報價。有效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價、去掉一個最低價后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當有效報價為3家時,則3家有效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
2.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標人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3.投標報價評分標準(50分)
4.方案設計文件評分標準(20分)
5.項目管理組織方案評分標準(25分)
6.資信業(yè)績評分標準(5分)
(三)評委評審時按優(yōu)、良、一般、差四個檔次評審打分,各項分值分配按如下標準:
優(yōu):得分為該項分值的90%~100%;
良:得分為該項分值的70%~89%;
一般:得分為該項分值的60%~69%;
差:得分為該項分值的40%~59%;
如沒有該項內容則不得分。
在統(tǒng)計投標人得分時,應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以算術平均值計入投標人總得分。
第二十一條 初步設計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的投標人的綜合評估分值構成與評分標準。
(一)分值構成
投標人得分由投標報價、承包人建議書、承包人實施計劃、資信業(yè)績四部分的得分組成,總分100分。各部分分值構成如下:
(1)投標報價:50分
(2)承包人建議書:10分
(3)承包人實施計劃:30分
(4)資信業(yè)績:10分
(二)評分標準
1.投標報價評標基準價計算方法
通過資格審查和初步評審后的投標人的報價為有效報價。有效報價去掉一個最高價、去掉一個最低價后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當有效報價為3家時,則3家有效報價的算術平均值為評標基準價。
2. 投標報價的偏差率計算公式
偏差率=100%×(投標人報價-評標基準價)/評標基準價
3. 投標報價評分標準(50分)
4.承包人建議書評分標準(10分)
5.承包人實施計劃評分標準(30分)
6.資信業(yè)績評分標準(10分)
(三)評委評審時按優(yōu)、良、一般、差四個檔次評審打分,各項分值分配按如下標準:
優(yōu):得分為該項分值的90%~100%;
良:得分為該項分值的70%~89%;
一般:得分為該項分值的60%~69%;
差:得分為該項分值的40%~59%;
如沒有該項內容則不得分。
在統(tǒng)計投標人得分時,應去掉一個最高分和一個最低分,以算術平均值計入投標人總得分。
第二十二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可以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所提交的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進行書面澄清或說明。評標委員會不接受投標人主動提出的澄清、說明或補正。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的澄清、說明和補正不得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投標人的書面澄清、說明和補正屬于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提交的澄清、說明或補正有疑問的,可以要求投標人進一步澄清、說明或補正,以利于評標工作的有序開展。
第二十五條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有可能影響質量或者不能誠信履約的,應當要求其在評標現場合理的時間內提供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投標人綜合分值計算統(tǒng)計后,應將投標人按得分高低排序。
第二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字。評標委員會成員對評標報告有不同意見的,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形成評標報告。
第二十八條 工程總承包定標,招標人可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也可采用評定分離方法確定中標人。
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時,評標委員會必須按照中標候選人得分順序,選擇得分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采用評定分離方法確定中標人時,評標委員會對投標文件的報價、資信、業(yè)績、質量、安全、工期、造價、節(jié)約能源和生態(tài)環(huán)境保護管理等工程總承包綜合管理能力等因素提供咨詢建議,按照得分順序向招標人推薦前3名為中標候選人,被推薦的候選人排名不分先后。由招標人按照工程建設項目的需要,擇優(yōu)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不得將投標人所在地域、所有制形式、資質等級作為確定中標人的前置條件。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甘肅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