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1:
是否屬于94號令第十條規(guī)定供應商可以對采購文件、采購過程、采購結果提出質疑,供應商是否可以對采購人委托代理機構情況提起質疑和投訴?如集采目錄要求采購人對一些重大項目應優(yōu)先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但采購人實際未委托集采機構代理,供應商是否可以提起質疑投訴?
答復:
采購人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自行選擇采購代理機構。相關問題不屬于《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規(guī)定的供應商可以提起質疑、投訴的范圍。
咨詢2:
根據(jù)財政部94號令第十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币粋公開招標項目,通過本地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電子交易平臺進行采購。采購公告發(fā)布日期為2021年7月8日,公告中明確約定獲取招標文件時間為:2021年7月9日至7月16日,開標日期為7月29日。A公司于7月15日報名,7月27日通過電子交易平臺下載采購文件。請問A公司對于采購文件的有效質疑期的計算是從哪天開始?是7月15日、7月16日、還是7月27日。
答復:
供應商應當在采購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獲取采購文件。供應商于7月15日報名時即應當獲取到采購文件,并于7月15日起計算對該采購文件的質疑期限。
咨詢3:
我單位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報名了某個地區(qū)的公開招標政采項目,并對該項目招標文件中1,2,3問題提出疑問,遞交了質疑。招標代理公司回復后并發(fā)布了更正公告,更公告內容包括了招標文件內容問題4,比如苛刻的付款方式等投標人不能接受的條款,但我單位并未就問題4提出質疑。根據(jù)94號令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采購文件可以要求供應商在法定質疑期內一次性提出針對同一采購程序環(huán)節(jié)的質疑”,請問我單位是否可以就不能接受的條款4再次提出質疑呢?盼回復,望對我單位工作予以指導和幫助。謝謝!
答復:
如采購文件更正后新增問題4相關內容,供應商可以依法對采購文件新增內容提出質疑。
咨詢4:
尊敬的國庫司領導,關于供應商對采購文件的質疑有以下幾種情況,望能一一對應解答。(注:我市政府采購為電子標,招標文件隨采購公告上傳,投標截止之前隨時可以下載,公告已經(jīng)注明公告期限屆滿后獲取采購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為準)。
情況一:2021年6月30日發(fā)布招標公告,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業(yè)主又于7月12日發(fā)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內容不涉及供應商質疑內容,供應商于7月13日獲取采購文件,那供應商質疑時間是6月30日+5工作日+7工作日,還是7月12日+5工作日+7工作日,亦或是7月13日+7個工作日?如供應商是于7月1日獲取采購文件,那供應商質疑的時間如何計算?
情況二:公開招標政府采購項目,2021年6月30日發(fā)布招標公告,公告期限為5個工作日,如果采購單位又于7月12日發(fā)布了更正公告,更正內容涉及供應商質疑內容,供應商于7月13日獲取采購文件,那供應商提出質疑的時間是公告發(fā)布6月30日+5工作日+7工作日,還是7月12日+5工作日+7工作日,亦或是7月13日+7個工作日?如供應商是于7月1日獲取采購文件,那供應商質疑的時間如何計算?
答復:
1.根據(jù)《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一條規(guī)定,供應商已依法獲取其可質疑的采購文件的,應當在獲取采購文件或者采購文件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采購文件提出質疑。如采購公告已明確約定“公告期限屆滿后獲取采購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屆滿之日為準”,在公告期限屆滿之前下載的,則質疑期限以實際獲取采購文件之日起計算;在公告期限屆滿之后下載的,則質疑期限以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2.若采購人更正后重新發(fā)布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依法提出質疑的期限以供應商重新獲取招標文件之日起計算
咨詢5:
對于行政單位來說,其政府采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是否是一致的?是不是其所有需要的服務事項都應按照政府購買服務進行?
答復:
網(wǎng)友您好,對于行政單位(各級國家機關)來說,政府采購服務和政府購買服務的范圍基本是一致的,并非政府所有的服務事項都應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納入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是屬于政府職責范圍且適宜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的服務事項。實際操作時,屬于政府購買服務范圍的服務事項是否需要實施購買服務,須遵循“預算約束”和“辦事不養(yǎng)人”原則。部門在確定要購買的服務事項時,應考慮是否有預算安排、現(xiàn)有人員資源是否充分使用等因素。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的服務事項沒有預算安排的不得實施購買服務,同時也要防止“一邊購買服務,一邊養(yǎng)人辦事”。
咨詢6:
根據(jù)《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評委在評審工作開始前,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tǒng)一保管。但在實踐中,有些評委以要接財政部評標電話、家里有病人、公司有急事等理由,拒絕把手機靜音,且聽見手機鈴聲或震動,執(zhí)意要接打電話。也出現(xiàn)過評委在被限制使用手機后在評審工作當中為難代理人員的情況。請問,對于此類評委有何處罰措施嗎?
答復:
根據(jù)《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政府采購評審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2〕69號),在評審工作開始前,評審專家應將手機等通訊工具或相關電子設備交由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統(tǒng)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可以拒絕其參加評審工作并向財政部門報告。
咨詢7:
財庫22號文中“第三十六條 在政府采購項目投訴、舉報處理和監(jiān)督檢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采購人未按本辦法規(guī)定建立采購需求管理內控制度、開展采購需求調查和審查工作的,由財政部門采取約談、書面關注等方式責令采購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預算單位。對情節(jié)嚴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將有關線索移交紀檢監(jiān)察、審計部門處理!敝袝骊P注指的是什么意思?
答復:
書面關注,指財政部門向采購人的主管預算單位發(fā)送書面關注函,告知其下屬單位即采購人存在的問題,請其對相關問題予以關注,加強監(jiān)管,并采取措施防范此類情況再次發(fā)生。
咨詢8:
請問關于《財政部關于2021年開展全國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jiān)督評價工作的通知》附件——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價指標體系文件,里面的指標2.2人員及培訓情況第3條“具備《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內與政府采購業(yè)務相關的資質或證書的專職從業(yè)人員數(shù)量……”,《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包括了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請問這次評價指標是以上兩項職業(yè)資格都認可?還是只針對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認可呢?
答復:
在《國家職業(yè)資格目錄》內的資質或證書,包括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和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
咨詢9:
多家預算單位聯(lián)合采購,單個項目均不超過(100萬),聯(lián)合后超過100萬,此類情況每個預算單位是否需要補報、新增政采預算?
答復:
如各單位采購的貨物不屬于集采目錄內且未達到分散采購限額,則該聯(lián)合采購項目無需補報、新增政采預算。
咨詢10:
您好,請問政府采購項目開標時,代理機構發(fā)現(xiàn)兩家投標人IP地址一致,代理機構應當如何處理?是否需要將情況書面報告財政局?代理機構是否有權要求投標人作出解釋說明?
答復:
留言所述情形應將情況記錄后正常開標,向財政部門反映情況。采購代理機構無權自行要求投標人進行解釋。
咨詢11:
貴司2021年4月7日(留言編號:5158-3667118)回復——為項目提供初步設計編制或評審的單位,可以參與除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以外的采購活動。我單位一達到政府采購限額的房屋修繕工程前期委托一家設計單位進行初步設計編制后擬進行工程總承包競爭性磋商,該初步設計單位可否參與后續(xù)工程總承包采購活動?如可以,是否可以延伸理解為——工程初步設計不屬于項目整體設計,采購人發(fā)布公告時公開已完成的初步設計文件,使?jié)撛诠⿷棠軌蛱幱谕葪l件下競爭,這樣前期初步設計編制單位就可以參與該項目后續(xù)工程總承包采購活動,不違反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誠盼國庫司領導能夠給予權威解答!謝謝。
答復:
為項目提供初步設計編制或評審的單位,可以參與除整體設計、規(guī)范編制或者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以外的采購活動。留言所述情形如果工程總承包不包含規(guī)范編制、項目管理、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初步設計編制單位可以參與該項目后續(xù)采購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