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公告發(fā)布后,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怎么辦?根據(jù)《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自招標公告發(fā)布之日起計算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提供期限屆滿后,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家的,可以順延提供期限,并予公告。
這里有兩個問題:
順延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開標日期是不是也必須相應進行順延?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可以無限期順延下去嗎?
對于第一個問題,順延或不順延,實踐中兩種做法都有。有一種看法是,順延招標文件提供期限后,如果距離開標時間不足15日的,應當順延開標時間,總之要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留夠15天的時間。
理由是:87號令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可以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投標文件編制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15日的,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順延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這個理由是站不住腳的。首先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適用情形是對招標文件內容進行澄清修改,而不適用順延招標文件提供期限。其次,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對于“等標期”的規(guī)定是不少于20日,又規(guī)定招標文件提供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從這兩個期限來看,并沒有“必須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留夠15天”的意思,留夠15天沒有法規(guī)依據(jù)。
總之,87號令對這個問題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順延或不順延都可以。當然,為了保證項目的成功實施,最好給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有必要的時間。只是說,要不要順延,或者順延多少天,完全由采購人根據(jù)實際情況自主確定。
第二個問題,招標文件的提供期限可以無限期順延下去嗎?既然87號令沒有明確規(guī)定,理論上是可以無限期順延下去(不違規(guī)),但實際中顯然不會這樣做。獲取招標文件的供應商不足三家,正確的做法是分析原因,或者修改招標文件,或者考慮采用其他采購方式,而不是一直傻傻得等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