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方蓋章與結算協(xié)議
01
法律依據(jù)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以下簡稱《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以下簡稱《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建設工程合同司法解釋(一)》)等法律為依據(jù)。
02
概念簡述
三方蓋章是指發(fā)包人(或與承包人共同)委托進行建設工程竣工結算審價的咨詢人,在得到初審結論后,要求發(fā)包人、承包人在《工程審價審定單》(簡稱《審定單》)上蓋章的行為。
03
根本區(qū)別
就民法角度而言,僅因為三方蓋章而免責是違背公平原則的。出具《工程價款審價報告》(以下簡稱《審價報告》)的前提條件是三方在《審定單》上蓋章,這意味著只要有一方未在《審定單》上蓋章,《審計報告》就不能出具。此時,也就不存在因《審計報告》的瑕疵而使發(fā)包人或承包人遭受損失的情況。沒有損失就沒有賠償。若認定三方蓋章的《審定單》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免責事由,就意味著咨詢人永遠不會因《審價報告》的瑕疵承擔任何責任,這顯然是與委托合同簽訂目的和宗旨相違背的。
就表現(xiàn)形式而言,三方簽章是應咨詢人的要求進行的,故《審定單》具有格式條款之嫌。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以合理的方式提醒對方注意免責和限制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若違反了提醒義務,該格式條款不發(fā)生效力。退一步說,即便咨詢人履行了提醒注意義務,若格式條款旨在面除其責任,該條款也是無效的。故即便認定三方蓋章的《審定單》作為約定的免責條款存在,因其格式條款的性質,該約定的免責條款也是無效的。
而承發(fā)包雙方共同委托的造價咨詢單位出具的《審價報告》原則上不被認為是雙方的結算協(xié)議。其作為純粹的咨詢報告,根據(jù)雙方意愿,可能產(chǎn)生以下不同后果:
1.充分采信審價報告
將該審價報告作為承發(fā)包雙方的《結算協(xié)議》予以采信,即“咨詢意見=結算協(xié)議”。具體做法有兩種:
(1)事先約定。雙方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或者共同委托造價咨詢單位的《工程結算審價委托合同》中明確表示:審價報告可視為雙方的結算協(xié)議。
(2)事后確認。雙方雖沒在施工合同或審價委托合同中確認審價報告性質,但雙方在審價報告出具后已口頭或行為將其視為雙方結算協(xié)議。
2.參考使用審價報告
在沒有事先約定或事后確認的情況下,審價報告出具后,承發(fā)包雙方在參考審價報告的基礎上,重新就工程價款的結算達成合意簽訂協(xié)議。
3.徹底否定審價報告
在沒有事先約定的情況下,承發(fā)包雙方事后沒有達成任何工程價款的結算協(xié)議。此時,審價報告對于結算協(xié)議的效力被徹底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