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供應商遲到了,能否延遲開標?
采購項目不能因投標供應商遲到而延遲開標。供應商可以不參加開標,未參加開標視為認同開標結果。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三十九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2、招標投標活動有哪些法定程序經過招投標管理部門和交易中心,這些程序在時間上是如何規(guī)定的?
經過招投標管理部門和交易中心的法定程序和時間規(guī)定如下表所示:法定程序經辦部門時間規(guī)定發(fā)包初步方案招標辦首次發(fā)包前自行招標備案招標辦招標人在招標公告發(fā)布或發(fā)出投標邀請書5日前提交,招標辦在收到后5日內辦結招標公告交易中心發(fā)布3個工作日招標文件及其澄清或修改文件的備案招標辦在招標文件發(fā)出的同時評標專家抽取與通知招標辦(交易中心)開標當日(或開標前半日內)開標、評標招標辦(交易中心)投標截止同一時間(招標文件發(fā)出20日之后中標結果公示交易中心中標通知發(fā)出前,在交易中心公示2個工作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招標辦定標后15日內,招標辦收到后5日內辦結合同備案招標辦中標通知發(fā)出后30日內簽訂合同,簽訂合同7日內辦理合同備案手續(xù)。
3、招標人進行資格預審一般應審查哪些內容?
資格預審通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1)投標人投標合法性審查,審查內容主要有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項目經理資質證書、取費標準證書等,同時審查投標申請人是否處于正常經營狀態(tài),是否處于被暫停參加投標的處罰期限內等;(2)投標人投標能力的審查,主要包括投標人的概況,投標人的經驗和信譽,投標人的財務能力,投標人的人員配備能力,完成項目的設備配備情況及技術能力;(3)其它國家或地方對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申請人是否具備。
4、評審專家拒絕簽字怎么辦?
視為同意評標報告。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一條,評標委員會成員對需要共同認定的事項存在爭議的,應當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結論。持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在評標報告上簽署不同意見及理由,否則視為同意評標報告。
5、中標公告發(fā)布后,中標通知書應何時發(fā)出?
中標公告和中標通知書應該同時發(fā)出。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7號)第六十九條第五款,在公告中標結果的同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對未通過資格審查的投標人,應當告知其未通過的原因;采用綜合評分法評審的,還應當告知未中標人本人的評審得分與排序。
6、單一來源采購都必須經過評審才能成交嗎?
由采購人決定從評審專家?guī)熘须S機抽取評審專家作為專業(yè)人員,與參與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的供應商進行協商的,被抽取的“專家”在單一來源采購項目中不是政府采購評審專家,沒有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的評審權,僅僅作為專業(yè)人員參加協商,不進行評審(如資格評審、符合性評審、價格評審等)。因此,被抽取的“專家”無權決定是否成交。
7、評標過程中,應當如何認定投標人的報價是否低于企業(yè)成本價?
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標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
8、投標人質疑,經代理機構答復后,可以就同一問題繼續(xù)提出質疑嗎?
如果采購文件中沒有規(guī)定必須一次性提出,那么在質疑有效期內,該供應商可以再次提出質疑。法律依據為《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財政部令第94號)第十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中標或者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9、在評標過程中,發(fā)現個別評標專家存有傾向性意見,作為行政監(jiān)督部門應當如何處理?
在評標過程中,發(fā)現個別評標專家存有傾向性意見,作為行政監(jiān)督部門首先應當請其闡述其評標的依據和理由,不能合理闡述其依據和理由的,其打分無效,對其個人的行為,視情形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停止評標,直至上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議取消其評標資格。
10、已經經過公示程序,供應商還可以提出質疑嗎?
盡管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項目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采購的,在采購開始前進行了公示,相關供應商可以對該項目的公示提出異議,但對公示提出異議,并不能否定供應商依法提出質疑的權利!墩少彿ā返谖迨䲢l規(guī)定,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沒有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單一來源采購項目,由于不需要公示,相關供應商有權依法提出質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