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政府采購項目,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和服務要求,如何處理?
答: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談判小組應采用三步曲循序漸進。第一步,先參與談判的供應商推薦最終的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第二步,由談判小組在供應商推薦的所有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中,投票推薦3個及以上的方案;第三步供應商提交最終報價。
【提示1】
談判小組如何推薦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
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
需要注意的是,談判小組只有負責推薦的職責,不能也不需要談判小組在所有供應商推薦方案中取長補短形成最終的方案。
【提示2】
所有參與談判的供應商均能提交最終報價嗎?
只有被談判小組推薦的,提供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供應商才能參與最終報價。
【提示3】
被推薦的供應商如何報價?
該類項目的報價要求有兩種理解:一是被推薦的3個方案的供應商對每一種方案均進行報價;二是被推薦的3個方案的供應商各自對自己的方案進行報價。結(jié)合競爭性談判以最終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為便于比價,故實踐中更傾向于第二種認識。
【提示4】
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更適宜采用何種方式采購?
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的,屬技術復雜或者性質(zhì)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guī)格或者具體要求的項目,價格不是實現(xiàn)采購需求的決定因素,由于談判小組只能是推薦最終的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但不能修改,因此以競爭價格為主的競爭性談判很難適應采購項目技術復雜的特點和要求,宜采用競爭性磋商方式采購。
法律依據(jù):《政府采購非招標采購方式管理辦法》(財政部74號令)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談判文件不能詳細列明采購標的的技術、服務要求,需經(jīng)談判由供應商提供最終設計方案或解決方案的,談判結(jié)束后,談判小組應當按照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的原則投票推薦3家以上供應商的設計方案或者解決方案,并要求其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提交最后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