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江蘇省泰興市財政局發(fā)布了一則投訴處理結果公告。投訴處理結果公告顯示,被投訴人泰興市某局所發(fā)布的采購文件一個標星號參數(shù)項的描述竟與某一特定品牌的描述一字不差?財政部門責令采購人及代理機構重新開展采購活動。這份采購文件,究竟內(nèi)含什么玄機?
01. 項目背景
該項目是泰興市某數(shù)據(jù)中心建設項目,采購公告于2024年3月發(fā)布。采購預算283.5萬元,采購方式為公開招標。
02. 基本情況
從投訴結果公告中我們可以看到,投訴人一共投訴了5個事項。最后一條投訴的是招標文件中設定的LED大屏規(guī)格參數(shù)標星項與特定品牌LED大屏參數(shù)描述一字不差,且經(jīng)調研符合此描述的品牌僅一家,這也就是意味著,此次采購活動變相地指定了特定品牌。
而除了最后一條,其它四條也全部投訴成立,全都涉嫌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這份采購文件能順利誕生,是因為采購人的疏忽還是什么原因呢?我們不得而知。
03. 處理結果
處理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五十六條和《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處理結果:投訴事項成立,責令采購人及代理機構重新開展采購活動。
04. 相關法規(guī)
《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
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一)就同一采購項目向供應商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采購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采購需求中的技術、服務等要求指向特定供應商、特定產(chǎn)品;
(四)以特定行政區(qū)域或者特定行業(yè)的業(yè)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成交條件;
(五)對供應商采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審標準;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或者供應商;
(七)非法限定供應商的所有制形式、組織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供應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