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工程朋友,都遇見過工程結算“久審不結”的現(xiàn)象,其根源無非是相關利益方,對審核結果達不成“確定性”審核結論。但是工程造價鑒定,在制度設置上就不允許出現(xiàn)“久鑒不結”的現(xiàn)象。
工程造價鑒定規(guī)范中規(guī)定成果文件中可同時出具三種鑒定意見:確定性意見、推斷性意見、供選擇性意見,以供委托人(法院或仲裁委員會)判斷使用。這在很大程度上縮短了鑒定時間,也起到了快刀斬亂麻的效果。
為什么造價咨詢公司在審核報告中出具了“供選擇性”審核結論后,甲方不愿意、乙方也不接受呢?甚至出現(xiàn)甲方對造價咨詢公司說:“如果我們能決定,聘請你們造價咨詢公司干什么?”換句話就是,我們甲方只接受“確定性”審核結論。
其實以上問題根源在于決定權、裁判權在誰手中。司法鑒定中此權力絕對在委托人(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手中,而工程結算審核業(yè)務中委托人(建設單位或財政部門等)更愿意將此權力“交給”造價咨詢手中,當然這權力“讓與”也只出現(xiàn)在“花公家錢”的情況下。